公积金的补缴问题

2009-07-08 21:44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我想请问:由于换工作个人公积金断缴了2008.12-2009.3月,4月份进入新单位不肯帮助补缴(个人承担全部费用),新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个人近期想申请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补缴? 单位有义务为您补缴劳动合同期内的公基金,若您在2008年12月-2009年3月期间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必须为您补缴,若该期间您没有与任何单位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补缴的;您暂时还不满6个月需要再继续缴纳,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公积金帐户连续正常缴纳满6个月才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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