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单位认为按第一个月的工资1600元为缴存基数补缴12个月的公积金,可不采纳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对吗?
2.我认为因为补缴,已有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1)应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1600元×1个月+2000元 ×11个月)÷12个月=1966.67元为缴费基数。
(2)2008年4-6三个月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因新进单位,无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数据,按第一个月的工资1600元为缴费基数缴纳,2008年7月缴费基数调正为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其时已发放了三个月工资,应以(1600元×1个月+2000元 ×2个月)÷3个月=1866.67元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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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教:[1]如何理解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如何正确确定以上所述情况的缴存基数?
[2]是否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和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两者可任选其一均可以?
[3]对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且又跨二个缴费年度,又是补缴的,能计算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的员工,是否只能按进单位首月(试用期)的工资作为二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这对员工公平吗?
务恳速不吝赐教以解惑,谢谢!
2009-05-20 您2008年4月进入单位工作当月单位开始为您缴存公积金,此时单位应当以您第一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而2008年7月以后,按照2008年基数调整的规定,单位应当以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于您是2008年新进入该单位的,没有2007年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单位可以不为您调整基数而仍以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也可以已经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您可以就基数确定情况与单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