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不连续问题

2010-04-20 16:18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问题1:我原单位2009年7月开始缴存公积金,连续缴纳4个月(7-10月)后,我离职进入新单位,11月和12月暂停缴纳公积金;2010年新单位开始重新缴纳公积金,并将原账户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公积金账户,请问:我自己补缴11和12月的公积金后,算不算从2009年7月连续缴纳公积金? 问题2:用公积金贷款是不是必须连续缴纳满一年,并没有对公积金账户金额多少有限制啊,只要连续满一年,不管账户里金额多少,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啊?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1、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之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另,暂不接纳个人缴存公积金。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3)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也须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①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②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③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④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⑤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⑥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⑦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⑧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5)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6)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7)已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8)同意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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