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单位有义务为您补缴至你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含外籍人员)。 (二)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同时到建设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三)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09年4月7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缴存比例。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