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户办理公积金事宜

2010-04-16 17:04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公积金办理中心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企业开户办理公积金事宜”,我公司1995年注册,给职工上的是五险,今年开始要为员工增上公积金,请问1995年-2010年之间需要补缴吗?能为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吗?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一、1998年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房改字[1991]11号)“凡在本市城镇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和合同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津政发[1992]4号)中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月缴存占职工月标准工资(即结构工资或档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对符合缴存条件的职工,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印发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5]6号)规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津人发[1997]37号,1998年1月1日施行)施行之月起补缴欠缴城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成立时间晚于1998年1月1日的,应当自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应当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施行之月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时间确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并进行补缴。”您应补缴自注册之日后的公积金。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应该为所有与单位建立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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