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津公积金委[2009]16号》是否还执行?

2012-04-12 17:14   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您好!请问《津公积金委[2009]16号》是否还执行?其中提到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指已通过贷款购买住房,包括已还清贷款,下同),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且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 本通知2009年11月16日起执行,2014年11月15日废止。现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仍可参照执行,若该文件已废止,请问废止该文件的文件是哪个?谢谢!
回复:现执行的政策为:津公积金委[2010]6号,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废止。《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6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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