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职工可选择抵押、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购买二手房、商品房期房的职工可选择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等。贷款职工可根据上述政策选择担保方式。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费由担保公司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津国土房市[2010]331号)等文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