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老国企,九几年的时候公积金个人扣缴5元/月,后来停缴了好几年了,今年发了个通知说要参加的写书面申请才 可以参加。请问单位的这些做法对吗 ,我们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按月足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人,并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多缴。您可以拨打我中心法规处电话3181100或本人亲自到我中心咨询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