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二人于2006年9月购商品房一套。在亲戚朋友借助下一次性付

2008-07-29 00:00   来源:www.kmgjj.com   分享到:

问题:
我夫妻二人于2006年9月购商品房一套。在亲戚朋友借助下一次性付全款。2007年7月已提取了两人的公积金余额2万多元。 2、2008年7月,我再次到贵中心,希望提取2007年7至2008年7月的公积金余额(我查了一下有近2万元),用于偿还借款。被告知不能提取--贵中心有所谓规定。意味着在我退休之前的几十年中,背着几十万债务且无法使用公积金。 经与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章中,明确了我的情况符合24条第一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请贵中心予以正面回答: 1、为什么不能提取我的公积金? 2、不给提取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在哪里? 注:不回答是贵中心的权利--因为是你们的网站。 必须回答的时候--可能在被告席上--我也不希望。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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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您2006年9月购房已提取过一次,到2008年7月就不能再提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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