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交

2012-08-21 16:18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您好!我是财务部负责人,刚接到通知,公司需补交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份住房公积金。但我的情况是:我于2011年5-9月在别的公司买了公积金。那现在是否需补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公积金?谢谢。待复。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且单位应当补缴2010年12月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若职工对于单位以前未缴存的公积金,职工可要求单位专办员做补缴操作。如对公积金的相关业务有疑问,请拨打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8636699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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