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问题?

2009-01-09 00:00   来源: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你们在答复中说:“桂房改字〔2005〕64号文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因此,我个人认为你们那边的做法不算违规违法。”但是从字面上理解,“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该是由(职工)当事人自己决定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公积金,而不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行制定文件进行硬性规定!!要不然 要是能自行制定文件进行硬性规定,你们南宁市也不会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啦。
    

管理中心回复: 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一般由国务院、建设部、省一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及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制订,一些很具体的管理工作规定,有时也由公积金中心制订。比如南宁中心就制订了职工辞职后,如果是外省户口的,可以马上提取公积金;个别外地公积金中心甚至有偿还购房贷款的每五年提取一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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