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每年提取还贷款的数额问题?

2009-01-04 00:00   来源: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看你们在答复中说到:"每年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每次所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所还贷的总金额"。但我查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
委员会文件(桂房改字[2005]64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五的规定:“ 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你们的答复和这个规定相冲突,不知道你们的答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管理中心回复: 桂房改字〔2005〕64号文是我中心工作中执行的文件之一。但是,我们对上述文字的理解与你不同。“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是指前面所提的“每年或每隔几年”这一时段内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又64号文几乎是转发建金管〔2005〕5号文,后者所述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直遵循“购房消费行为发生在前,申请提取行为在后”这一做法。以上意见供你参考。欢迎你多与我们商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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