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扣了职工住房公积金,但未缴存到市住房公

2007-02-08 15:17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享到: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期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扣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未及时缴存,挪作它用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