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2)

2007-11-27 00:00   来源:孝感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公积金贷款月利率×(1+公积金贷款月利率)
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
                        偿还期限(月数)
               (1+公积金贷款月利率)     -1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按月还款的基础上可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征得公积金中心的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另一种是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本息。提前偿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提前一周以上向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2、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应在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 3、提前偿还的金额原则上每次不得少于一万元,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得少于伍千元(每年可提取一次); 4、部分提前偿还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 5、部分提前偿还后,剩余的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方式; 6、部分提前偿还后,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属于质押担保的,公积金中心将质物退还借款人或解冻担保人公积金帐户,属于房产抵押的,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将借款人公积金帐户解冻,属于保证担保的,将借款人公积金帐户解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由保证人作担保借款的,逾期六个月以上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由保证人清偿,中心有权划扣保证人的保证金,并追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与贷款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贷款业务办结后,由贷款经办人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档案专管员归档,交接双方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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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档案专管员将所有贷款资料汇总,核对《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表》编号的正确性,审核申请表的内容以及公积金贷款资料和担保物的完整性。档案管理员应遵循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摆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持银行打印的结清证明到中心信贷科办理撤押手续,借款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贷款结清证明,领证时必须签字,方可办理撤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制度,完善贷款档案借阅手续。中心内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需经信贷科负责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均需公积金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贷款档案借阅应作登记记录。贷款档案借阅原则上在档案室或办公室内进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公积金贷后管理由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受托银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中心及受托银行做好贷后跟踪检查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建立贷款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及时填报并传递经过分类的贷款还本付息进度报表或电子报表。 第四十二条  跟踪检查方式,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四十三条  跟踪检查程序: (一)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资料及时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二)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网络、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 (三)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风险级别; (四)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商定落实措施; (五)登记贷后检查台账。 第四十四条  受托银行及中心信贷科按规定程序,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发出催收提示和催收通知,督促借款人清偿违约贷款。 (一)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提示; (二)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要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三)借款人连续4-5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要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中心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贷款合同,通过法律程序催收,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四)借款人连续6次以上(含6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直接通过法律程序催收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 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 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连续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 (四)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的还款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四十七条  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质)押物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七)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处分抵(质)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的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行各个环节的职责,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心将每月组织人员抽查一定份数的贷款申请、档案等整个流程资料,对出现的责任性问题按有关制度追究。 第五十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业务规程由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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