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2009-06-22 12:39   来源:怀化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dedecms.com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本文来自织梦

    (二)离休、退休的; 本文来自织梦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文来自织梦

    (四)出境定居的;    内容来自dedecms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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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本文来自织梦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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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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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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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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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金归集管理科电话:0745-2278452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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