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规则

2010-11-10 23:14   来源:湘西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规则 本文来自织梦

    一、 住房公积金开户与变更
    ?一? 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新建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具体程序:
    1、 领表。新建单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联。
    2、 填表。单位按要求填写上述表格,在填写时应注意:
    ?1? “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中的“汇缴总人数”及“汇缴总额”应与“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的“总人数”及“月汇缴总额”相一致;
    ?2? 各表格的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
    3、 开户登记。单位持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4、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核对。
    ?1? 公积金中心登记专柜工作人员审核“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输入公积金中心管理系统,同时打印出具有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新增清单”交单位核对。
    ?2? 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变更新增清单”,发现错误的,及时到登记专柜修改。同时单位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变更新增清单”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单位开户程序完毕后,即可按月进行正常缴交。   
    ?二? 单位设立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按新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和补缴手续,再按规定正常缴交。
    ?三? 单位开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内容来自dedecms
    二、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与补缴
    ?一?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分为送缴和同城委托收款两种方式。
    1、 送缴。采用送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从发薪日算起,应在5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1? 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表”,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有变动时,应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  册”;
    ?2? 新建单位首次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按照审定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中的“月汇缴总金额”填写“本月增加汇缴”;已连续缴  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上月实际汇缴额填写“上月汇缴”;
    ?3?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表”时,应注意当月人数、金额变化与上月人数、金额的钩稽关系,即;上月缴存人数十本月增加人数-本月减少人数;本月缴存人数;上月缴存金额+本月增加缴存金额-本月减少缴存金额=本月缴存金额。 copyright dedecms
    2、 同城委托收款。采用此方式的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在其存款银行帐户中存入足额款项;
    ?2?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1日至10日委托承办银行划转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应缴款项,若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应于当月11日至月末前3日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3? 单位到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凭证”时,核对划款金额与应缴存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系调整。
    ?二?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分为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情况。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应采用送缴方式。
    1、 单位补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单位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时,需逐月办理单位补缴。其操作程序与月缴交一样处理:即逐月填写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单位补缴手续。   
    2、 个人补缴
    单位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
    ?1? 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2? 因故漏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
    ?3? 其他原因。
    单位办理个人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三、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自治州政府每年公布的比例执行。职工和单位提高缴交比例必须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
    ?一? 住房公积金变更的原因
    1、 职工调入或调出;
    2、 职工离、退休;
    3、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4、 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5、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6、 其他原因。
    ?二? 住房公积金变更的业务处理
    1、 职工调入和调出的,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调入确认和转移办理;
    2、 职工离、退休和在职期间去世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处理;
    3、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住房公积金开户办理;
    4、 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按住房公积金封存或启封办理。
    职工因故终止劳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也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劳资关系恢复时再作启封处理,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都应及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处理。 内容来自dedecms
    ?三?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单位?含已批准缓交的单位?,无论是否有能力持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当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到中心: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原缴交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 职工调离单位时,调出单位凭单位证明和调令,并加盖调出单位预留印鉴,由调出单位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证明和调令,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联。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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