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2010-11-10 23:14   来源:湘西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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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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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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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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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佥为资金来源,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商业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贷款和办理结算。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dedecms.com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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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二?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含3%以上的首期付款;
    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购、建房贷款并由单位承诺扣划工资偿还贷款的, 30%的首期付款条件视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 受托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文来自织梦
    ?五? 具有管理中心和受托商业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 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借款和在所在单位无其他欠款;
    ?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从提出借款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未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 符合管理中心及受托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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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及其抵?质?押物的价值等因素,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在确定贷款额度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 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70%;
    ?二? 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 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四? 家庭内成员住房公积金余额不低于贷款总额30%的,可以达到最高限额。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15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新的规定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贷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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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贷款申请。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申请人, 可根据缴存公积金的属地原则, 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三? 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四? 购买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发票; 购买期房的, 由开发商提供营业执照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五?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    copyright dedecms
    ?六? 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七? 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八?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人本人、配偶、保证人及保证人配偶的收入、债务等情况由受托商业银行初审后签署意见。贷款申请人凭受托商业银行签署意见的《借款申请表》呈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  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一? 检查贷款申请人认真阅读《个人住房借款抵?质?押担保合同》咨询记录后的签署的各项意见情况;
    ?二? 审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账号、姓名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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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对首付资金是否达到房价的30%;
    ?四? 所购期房的开发商是否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建住房的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五? 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抵押或质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以保证人担保的, 审查担保人资格及经济状况等;  
    ?六? 家庭月收入与偿还贷款之比, 月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并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 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及期限。在核定借款金额时,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借款期限和月还款金额确定借款金额。确定借款额时一律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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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前调查结束后,由信贷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借款申请材料报送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 copyright dedecms

第五章  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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