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2)

2010-11-10 23:14   来源:湘西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十二条  所有贷款须由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贷款审查委员会每月审批3次。县市管理部贷款审批按照委托授权事项办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总会计师或总稽核师, 资金营运科科长和财务科长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信贷员将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最后决定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 将资料返还贷款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从借款人送交贷款申请之日起,到管理中心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六章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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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根据审批的具体意见, 受托商业银行、担保人和借款人按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有关合同:
    ?一? 抵押合同。受托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或保证人签订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二? 以现居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要办理房产抵押评估和抵押过户手续。
    ?三? 以期房作抵押的,管理中心须与售房建房单位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
    ?四? 以有价证券、定期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出具质押登记单据。
    借款人与配偶方公积金不在同一管理中心的,由公积金所在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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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贷款发放及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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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完抵押、质押、保证借款合同后,经管理中心信贷部门复核确认无误,同时确认保证金数额达到规定比例时,由管理中心信贷部门给管理中心财务部门下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受托商业银行根据借款用途向借款人划转资金:
    ?一? 借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将款项直接以借款人名义划入售房人或售房单位在受托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二? 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由受托商业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受托商业银行应将抵寸甲物凭证、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相关合同存档保管,属于借款人保管的相关合同文本交借款人自己保管。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受托商业银行将1份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中心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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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下列还款方式:
    ?一? 委托扣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托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授权贷款经办商业银行在其开立的工资户中按月直接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二? 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方式。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签署《关于同意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的承诺书》,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本息;
    ?三? 补充扣划方式。由借款人在受托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并保证账户存有足够扣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同时受托商业银行根据协议按月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
    ?四? 强制扣划方式。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的,管理中心强行扣划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扣划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保证金、处置抵?质?押物。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八章  催收方式和贷后管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催收方式分为一般催收、电话催收和公告催收:
    ?一? 一般催收由受托商业银行办理。催收的主要对象为逾期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受托商业银行仍有义务协助催收;
    ?二? 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管理中心应通过发送催贷通知书或电话催收。催收无效的,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受托商业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及时通报贷款逾期情况, 受托商业银行要按月报送逾期贷款人员清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每月进行1次综合性个人住房贷款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 以期房抵押的,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 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copyright dedecms
    ?三? 借款人有无骗取管理中心贷款的行为;
?四? 借款人有无职业、收入和住所的变化和影响还款的其他因素;
?五?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担保的变化;
    ?六? 建立贷后检查台帐,提出清收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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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管理与清户撤押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每笔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员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贷款资料,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时,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资料不齐的由信贷员补齐后再交。
    第二十六条  清户撤押。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受托商业银行出具贷款本息结清凭证,返还借款人抵押凭证、质物清单等有关单据。如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出具撤销抵押登记手续的,其手续由管理中心出具,撤销抵、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由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原登记机关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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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  按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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