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建房贷款

2010-02-02 14:33   来源: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是吴中区农村户口,现已经过审批可以在乡下自建房屋,同时我交市区住房公积金,这样的情况能报取余额或申请公积金贷款吗?需要办哪些手续?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 1、提取手续如下:您凭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有效期一年),或建造(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身份证和公积金卡到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或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假如房屋产权人不是您的名字的话,还需提供与所建房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即结婚证或户口簿(必须是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关系)。请您在以下链接查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承办银行网点。 http://www.gjj.suzhou.gov.cn/bszn7.shtml 2、自(翻)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1)未竣工的,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已竣工的,《住房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2)《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3)经评估后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4份)(6)如有其他买受方(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7)如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8)买受方的《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各1份)如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买受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申请期限:尚未竣工的,应在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办理;已经竣工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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