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缓缴、封存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结算等汇缴金融业务。
第五条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第八条 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五县(以下简称五县市区),可直接到当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汇缴清册的填制要求
第十条 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职工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
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第十一条 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按规定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委托经办银行。 |
|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