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调整有关规定

2009-12-14 00:00   来源: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调整年度可以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缴存手续。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八、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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