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开始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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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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