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公积金贷款信息是否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010-04-21 23:10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是否纳入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什么时候进入的?还有天津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参考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当面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公积金情况声明》,以下简称《同意查询声明》二份。(《同意查询声明》应有借款人及配偶签章、银行经办人签章或经公证。) (2)承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阅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各一份。 (3)发卡行或贷款行证明(被查询人对合并计算有异议的,告知被查询人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进行信息核实。): ①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当前逾期但实际已还清的,提供发卡行出具的信用卡当前逾期还清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贷记卡逾期已还清,并有发卡行盖章。) ②因年费或卡费导致信用报告显示准贷记卡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不为0的,提供发卡行出具的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因年费或卡费导致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不为0且已还清或免收,并有发卡行盖章。) ③因年费或卡费导致信用报告显示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次的,提供发卡行出具的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因年费或卡费导致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次且已还清或免收,并有发卡行盖章。) ④信用报告显示当前贷款逾期但实际已还清的,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前贷款逾期还清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贷款逾期已还清,并有贷款行盖章。) ⑤本月贷款实际应还总额与信用报告不一致的,提供贷款行出具的本月贷款应还总额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本月贷款实际应还总额,并有贷款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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