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注销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问

2009-05-06 00:00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享到: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驻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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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结合我市破产、退出企业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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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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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核实、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办理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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