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纯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问题

2010-03-22 14:45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您好,由于我单位部分员工用公积金贷款时,都无需提供单位收入证明,想咨询一下关于妻双方纯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这种情况,需不需要提供单位收入证明?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购买商品房贷款要件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照片并在照片上盖章的身份证明,以下统称“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暂住证盖章不清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文件,以下统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5)无配偶的借款人需填写《无配偶声明》三份。 (6)借款人正楷人名章。 (7)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提供借款人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资料: (1)配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2)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三份。 (3)配偶有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配偶正楷人名章。" 3.有共同购房人且共同购房人为借款人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4.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还需提供: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照片并在照片上盖章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夫妻关系证明: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份。无配偶的借款人需填写《无配偶声明》三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配偶身份证明:配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三份。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当面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公积金情况声明》,以下简称《同意查询声明》二份。(《同意查询声明》应有借款人及配偶签章、银行经办人签章或经公证。) (2)承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阅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各一份。 (3)发卡行或贷款行证明(被查询人对合并计算有异议的,告知被查询人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进行信息核实。): ①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当前逾期但实际已还清的,提供发卡行出具的信用卡当前逾期还清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贷记卡逾期已还清,并有发卡行盖章。) ②因年费或卡费导致信用报告显示准贷记卡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不为0的,提供发卡行出具的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因年费或卡费导致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不为0且已还清或免收,并有发卡行盖章。) ③因年费或卡费导致信用报告显示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次的,提供发卡行出具的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因年费或卡费导致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次且已还清或免收,并有发卡行盖章。) ④信用报告显示当前贷款逾期但实际已还清的,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前贷款逾期还清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贷款逾期已还清,并有贷款行盖章。) ⑤本月贷款实际应还总额与信用报告不一致的,提供贷款行出具的本月贷款应还总额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注明本月贷款实际应还总额,并有贷款行盖章。) 6.查询资料: (1)承办银行凭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打印《住房公积金使用及还款情况查询单》一份并留存。 (2)承办银行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一份并留存。 (3)如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还应打印配偶《住房公积金查询单》。 7.贷款资料: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当面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三份。 8.住房资料: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所购房屋的设计用途不能为商业用途。 ●付款方式(或补充合同)中应对最后一笔款项到账时间进行规定,且贷款申请日应在此规定时间之前。如付款方式(或补充合同)对最后一笔款项到账时间未作规定,则贷款申请日应在房屋交付日期之前。逾期付款的,如补充合同中显示双方已协商解决或支付违约金,可视同按期付款。●附件二中如有在建工程抵押记录,必须提供产权登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抵押注销证明或由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证明,同意由担保公司或借款人的贷款银行作为优先受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应复印齐全,包括正文、所有附件及补充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缴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9.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①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 ②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三份。 ③借款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和共同购房人配偶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三份。 (2)抵押担保: ①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二份。 ②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以下统称“现房证明”)复印件二份。 ③借款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和共同购房人配偶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二份。 (3)质押担保: ①用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贷款承办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一份。 ②借款人配偶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二份。 10.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上述由担保公司留存的资料相应减少一份。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上述由担保公司、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留存的资料各相应减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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