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每月几号办理增加减少业务;几号缴费;转移怎么办理

2009-08-31 09:26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公积金每月几号办理增加减少业务;几号缴费;转移怎么办理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单位应于发薪日后5日内为职工按月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减少业务可以随汇缴一同办理。 1.原单位或职工持以下资料办理转移:(1)单位职工中一名转移或单位整体转移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有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有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到其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办理网上转移的,只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填写上述表册信息。 3.住房公积金并户转移是指职工将重复设立的各账户余额合并到一个账户内,并注销不再使用的账户。发生以下情况的,职工应到不再使用的个人账户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并户转移手续:职工在同一管理部或不同管理部重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职工在同一分中心重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到转出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并户转移: (1)职工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2)转出、转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3)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及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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