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名下有一套房,我还能以我的名义用公积金

2012-07-20 22:45   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妻子名下有一套房,我是共同还款人,5年前还清。2012年1月1日我公司给我办理了公积金账户,每月缴款共400元,我在今年7月又补缴了24个月的公积金,我还能用公积金买房吗?还有就是:我的户口在重庆,我能否在重庆贷款买一套商住公寓(写字楼性质的商住两用房,只能付款50%,贷款50%,利率上浮20%的那种)后,还能在天津用公积金买一套自用的住房?谢谢解答,现在我是否应该在重庆买房,买商住公寓后会影响我在天津使用公积金买房吗?
回复:本市的公积金贷款不能购异地房。同时,由于您目前不符合连续正常缴存满一年的基本条件(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所以暂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更多问题请详询9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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