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09

2010-01-29 17:40   来源:kmgjj.com   分享到:

一、            贷款基本术语: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委托人)委托受委托银行(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的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自建的私产住房、危改(棚改)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3、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贷款人用银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再由贷款人代理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2、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工资关系在昆明市并在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
5、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6、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所付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7、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置换组合贷款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1、购买单位发起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统一对单位职工的资格进行认定;
2、购买委托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3、购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二)、借款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
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社会保障的基本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
(六)、如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款的,其子女可作为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收入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
(七)、借款人及单位按“管理中心”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
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
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八)、经“管理中心”批准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自贷款批准之日起,做封存处理;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存续期间,与受托银行签署《委托提取“公积金存款”协议书》,授权贷款人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用于冲还所贷的经济适用房贷款,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冲还贷款,并作为公证事项进行记载;
(九)、借款人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借款人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总房价的40%(若昆明市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缴存情况认定: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情况证明;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资格可合并计,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缴存情况证明,并注明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后打印查询表认定;信息系统未上线的分中心、管理部由住房公积金归集受托银行出具证明认定,认定证明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余额、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信息。借款人配偶、丁方保证人未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其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认定证明应注明借款人配偶、丁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余额、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信息;
五、 收入认定:
 
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需加盖单位行政综合部门或后勤综合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公章)审查后认定;其他收入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长期、稳定的收入,需由职工出具合法、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审查后认定;
职工单位按月补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作为其还款能力计算;
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为农业人口的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加以认定;
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为个体经营者的,在进行其收入认定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存有疑义的可要求其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或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
 
六、  借款人信用认定:
  
1、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个人信用查询范围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凡单个个人累计违约记录超过标准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2、公积金贷款审批使用的个人信用报告违约记录标准如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管理中心可进行调整):
(1)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达到连续违约6次(含6次)的;
(2)信用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达到连续6次(含6次)的;
(3)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信用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的,贷款和贷记卡记录合并计算;
(4)到期还款的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以上未还款的;
超过以上标准,均不能受理贷款申请。对于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形成的违约记录,在相同的还款日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违约记录不合并计算。
3、可以进行违约记录扣除的情况:
(1)贷记卡使用人未开卡,实际形成扣年费不成功的逾期记录。在此情况下,由发卡银行的贷记卡管理部门出具未激活或未开卡的证明,可以扣除。
(2)银行机构调整,原机构的贷款已移交到新机构,原机构的贷款没有及时清理,形成的违约记录。此种情况,需由接受移交的机构出具申请人移交后正常还款的证明,并附还款明细记录,可以扣除。
(3)在银行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按月足额还款,但还款时间超过银行的定日扣款时间形成的违约记录。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及还款明细记录、贷款银行证明材料后,可以扣除。
(4)按时存入还款金额,银行人员未及时扣划形成的违约记录。提供清晰有效的还款存折复印件、存款凭证、银行证明后,可以扣除。
 
七、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额度: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不高于所付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并按二者的低值计算;
2、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3、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
4、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期限:
借款人为男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为女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其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计算贷款年限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八、  贷款担保:
A、抵押: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房产认定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并按二者的低值计算。
2、抵押住房应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证;列入政府改造拆迁的住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房龄超过二十年的住房、住房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以下且不配套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不得设定为抵押物。
3、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4、按揭楼盘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的低者进行确认。抵押物价值确需评估的,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物价值明显高于等于市场价勿需评估的,应由委托人逐级在贷款审批中明确。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
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B、保证:
1、借款申请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应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开发商签定《按揭合作协议》;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若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贷款委托人和贷款人应督促其及时追加实有资本;若保证人保证能力丧失,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3、保证人是开发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能力,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
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实际担保额度不超过实有货币资本的规定倍数;
④、按贷款总额的10%-30%比例建立担保保证金,并按贷款委托人的规定专户存储,不能挪作他用;
⑤、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保持合理的保证金规模,具体规模由贷款委托人确定;
⑥、建立完善的代偿资金追收制度,拥有较强的化解风险能力;
⑦、贷款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⑧、阶段性保证人是开发商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后认定。阶段性保证人应能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⑨、抵押物竣工交付后,应要求抵押当事人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经贷款委托人审查同意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C、质押: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物应是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3A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2、 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80%。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九、贷款的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
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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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 ? 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
织梦好,好织梦

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前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十、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需要变更的,应提供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意见,并签订变更合同。
在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后,需转移所购建房产所有权的;发生本条情形之一的,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新借款人应是原借款人的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合法拥有人。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需要变更借款期限或月还贷额的;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使月还款额发生改变的。
3、贷款委托人应按借款人申请变更时的还款能力,确定新的月还款额和还款期限;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己还款期限与申请延长期限之和不应超过30年,在借款合同终止前,只能申请延期贷款期限一次。
4、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抵押物变更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抵押权人应根据《物权法》或《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抵押物,并签订抵押变更合同。
5、因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发生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应办理抵押(出质)人变更手续,新产生的抵押(出质)人需经贷款委托人认可并签订抵押(质押)变更合同。
6、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发生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应及时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由借款人提供经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并签订担保变更合同。
 
咨询电话:
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城区管理部(市区业务) 贷款咨询电话:3134448  3187129
省直分中心贷款咨询电话::3105393、3105394 
铁路分中心贷款咨询电话::6122765
晋宁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7895901
安宁市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8699176
东川区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2124014
石林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7790378
呈贡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7475928
宜良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7590770
嵩明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7913034
富民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8816807
禄劝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8999373
寻甸县管理部贷款咨询电话: 2652679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电话:3106987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投诉电话:3164499
 
 
办公地址: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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