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暂行)规程

2010-01-29 17:44   来源:admin   分享到:

 

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办法,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楼盘的认定
 
第二条  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组织发起者分为企业单位组织发起的(以下简称:单位发起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开发的(以下简称:委托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规定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配建项目)三类;
第三条  单位发起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
    一、项目资料
    1、省、市发改委、建设、土地等部门联合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通知,企业的立项报告以及土地性质需变更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变更通知书;
2、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发起单位资料
1、经国家有权机关年审通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及最近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四条  委托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
一、项目资料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土地局和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2、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3、相关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价批复;
二、承建开发商资料
1、经国家有权机关年审通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
4、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年及最近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五条  配建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
一、项目资料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2、相关建设项目中,就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的有关法律文书和合同文本;
3、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配建开发商资料
1、经国家有权机关年审通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
4、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年及最近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六条 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进行项目调查,并出具相关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报告”,该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适用房建设企业基本情况;
2、经济适用房项目基本情况;
3、经济适用房建设数量,概算的公积金贷款投放金额;
4、经济适用房购置客户群体(平均月工资、平均月公积金缴交)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项目调查情况上报“管理中心”进行“经济适用房项目公积金贷款投放”许可确定。
 
第三章     借款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对象是提出《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核、公示、复核,无异议后的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并根据“管理中心”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八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1、购买单位发起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统一对单位职工的资格进行认定;
2、购买委托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3、购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二、借款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社会保障的基本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
   六、如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款的,其子女可作为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收入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
七、借款人及单位按“管理中心”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八、经“管理中心”批准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自贷款批准之日起,做封存处理;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存续期间,与受托银行签署《委托提取“公积金存款”协议书》,授权贷款人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用于冲还所贷的经济适用房贷款,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冲还贷款,并作为公证事项进行记载;
九、借款人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借款人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总房价的40%(若昆明市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所需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三、借款人合法的户口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六、借款人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保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借款人按本规程“第四章 贷款所需资料”准备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经“管理中心”合规性审查、审批后,由“管理中心”确定的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 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前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六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单位发起项目的贷款资金管理
一、在“管理中心”确定的委托银行开立账户作为公积金贷款投放额托管的监控账户,该账户应在人民银行报备为专用账户。
二、向“管理中心”报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建设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以及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同时,明确工程主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供应商以及工程监理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为工程款项拨付的有权签字人。
三、“管理中心”确定的委托银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签订《公积金住房贷款资金托管监控协议》。
四、工程资金按工程监理第一责任人签署《授权支付通知书》经“管理中心”同意后,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供应商进行拨付。
五、阶段性保证金按公积金贷款投放额的10%--30%,设立保证金专户进行管控,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后清退。
第十四条  对委托项目的贷款资金管理
一、在“管理中心”确定的委托银行开立账户作为公积金贷款投放额一般性存款账户,但该账户不作为监控账户,由“管理中心”确定的委托银行定期上报《委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经“管理中心”核对后向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阶段性保证金按公积金贷款投放额的10%--30%,设立保证金专户进行管控,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两书”后清退。
第十五条  对配建项目的贷款资金管理
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委托银行开立账户作为公积金贷款投放额托管的监控账户,该账户应在人民银行报备为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按“先其他按揭贷款资金使用,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的原则,由工程监理第一责任人于建设项目状态处于“封顶断水”后签署意见,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向配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拨付。
二、阶段性保证金按公积金贷款投放额的10%--30%,设立保证金专户进行管控,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两书”后清退。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投放后,贷款人分类型(企业自建、委托项目、配建项目),按项目建立《公积金贷款投放情况表》上报“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管理中心”定期向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不良还款记录的购房人名单,作为加强推进经济适用房管理,保护广大经济适用房购买群体,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执行期间,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擅自出租销售及其他违反《昆明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累计逾期12期未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出现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直接扣收借款人、配偶以及担保人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冲减所欠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在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时,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或单位对处置的抵押物有优先回购的权利,如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或单位未明确主张优先回购权的视为其放弃,则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因违反合同规定,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后的不足部分,贷款人保留继续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所购置的经济适用房被依法处置或被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单位回购的,贷款人为第一受偿主体。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09年 6月  29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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