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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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copyright dedecms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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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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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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