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3)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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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二手房申请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五、办理程序:
1、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房屋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 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5、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6、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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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商品房申请贷款
二、法律依据:
三、申请条件: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款银行进帐单;
4、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收入证明;
五、办理程序: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存入银行,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中心窗口受理;
3、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
4、中心递送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5、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开发商进行预抵押登记,并为借款取得的借款,向贷款人作出期间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7、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8、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发放的公积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开发商在银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内方;
9、售房单位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督促借款人完结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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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购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自住住房;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并承担相应费用;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提保;
7、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货款对象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货款;
8、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
9、商品房货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10、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11、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12、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13、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货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14、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