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2010-09-30 07:43   来源:www.ndgjj.com   分享到:

办理依据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2008年3月13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第四次(扩大)会议通过] 、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的批复(宁房金管〔2009〕3号)
办理条件
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的批复(宁房金管〔2009〕3号)规定如下: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职工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上年度帐户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其购房贷款本息。如有住房公积 金贷款的,原则上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余额,但最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实际发生 总额。提前一次性部分还贷的每次还贷额应不少于一万元,一次性提取的余额不足一万元的,由还贷人补足后方可办理。

本文来自织梦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等文件执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二章对提取条件规定如下:
第五条  除职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翻建、大修除外);
(三)住房公积金有贷款且贷款合同执行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四章对提取所需材料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凡是要求职工提供的有效证件或票据、文件,必须有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照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同时要求提取的配偶和同住的父母、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证明同住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销合同和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首付缴款发票或者房屋产权证;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证和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契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批准文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和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购房收据;
(五)职工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县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人事、劳动部门批准退休的文件,离、退休证,由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第十七条  职工大部份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伤残证(1-4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须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指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或一次性偿还部份购房贷款,须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并提供该笔购房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下岗证或失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大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生 活严重困难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病、大病包括:心脏病、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 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的证明材料。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办事流程
 
 
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图
受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收费标准
(无收费项目) 
受理部门
市直营业部或各县(市)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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