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010-11-22 20:22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等精神,为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相互促进、规范协调、良性循环、安全运作的机制,依照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利一致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是保障住房公积金正常使用、安全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单位支持、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推进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扩大覆盖面,规范缴存标准,切实纠正单位不建不缴、少缴漏缴公积金的问题,提高归集率和使用率,增强保障性和互助性效能,为地方筹集更多住房建设专项资金,更加有效地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

本文来自织梦



(二)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

1.按照“控高保低”的要求,依照政府公报的各县(市、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额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市直职工执行云城区的标准),按单位和职工各5%的缴存比例,分别确定各地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和基准额,月缴最高额仍按原规定确定(即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和最高缴存比例20%确定)。

2.职工和单位月缴住房公积金均不得低于当地的年度月缴最低额,也不得高于当地的年度月缴最高额。

3.当地年度月缴基准额作为衡量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参数。

(三)定期公报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

职工和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调整公报一次,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本文来自织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配偶(共同购房人)、直系亲属(指子女、父母;以户口薄登记或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之一,在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时,可同时提取上述人员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建造、大修)房款项。上述人员如属同一地缴存公积金的,应一并提交相关资料,在购(建造、大修)房的购房发票(二手房凭房产证)或《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发日起一年内同时申请办理,过期不受理。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款的(含提前部分还款的),当次申请提取时间与前一次提取时间相隔期最少为六个月。提前全部清偿还贷款的,在全部清还贷款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上述人员如属同一地缴存公积金的,应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同时申请办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次)还款总额(以还款凭证为准,每份还款凭证只能提取一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

1.符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的本市职工,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时因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购房发票(二手房凭房产证)签发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自建房(翻建、大修)或合作建房的,建房用地应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建筑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并且申请时所建住房已完成封顶工程,过期不受理。

2. 允许外地(市)职工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时,因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要求办理。

3.军转干部、或符合《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云办发[2009]4号)中高层次人才规定的职工,只要其已经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copyright dedecms

4.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共有人)属于非本市职工的,应提供其单位证明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凭证(含缴存工资基数、时间、比例及月缴额等)。

5.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5万元,具体根据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共有人)月缴公积金情况限定相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

1.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共有人)双方月缴公积金额均达到或高于所在地月缴基准额的,最高可享受贷款额35万元。

2.申请人一方月缴公积金额达到或高于所在地基准额、且配偶(住房共有人)方未达到所在地月缴基准额或未建缴公积金的,最高可享受贷款额25万元。 dedecms.com

3.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共有人)双方月缴公积金额均未达到所在地月缴基准额的,最高可享受贷款额20万元。

4.申请人一方月缴公积金额未达到所在地月缴基准额、且配偶(住房共有人)方未缴建公积金的,最高可享受贷款额15万元。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比例

1.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总房价的80%(购商品房的按合同价, 购二手房的按契税价),但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2.申请人自建房(翻建、大修)或合作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建造房屋预算价的60%,但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八)延长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但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的时限,即男、女职工分别控制在65周岁、60周岁以内。

本文来自织梦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偿还能力及抵押担保的要求

1.原则上,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不予贷款。具体应符合贷款银行的有关要求。

2.原则上,申请人月总还(供)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固定总收入的50%;家庭月固定总收入指家庭成员工资、稳定合法的家庭财产租金、生产经营性收入。

3.原则上,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财产(指房地产、定期存款或国债)作贷款抵(质)押物,并办妥抵(质)押担保和保险等手续。

(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服务水平

1.市管理中心(管理部)、承办贷款银行应通力合作,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严防风险,不得无故拖延、积压贷款业务,确保贷款业务规范、安全、高效;贷款手续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部负责受理和审核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送市管理中心审批,市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操作流程由市管理中心制定。
内容来自dedecms


2.市管理中心自接到承办银行送达的贷款申请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款批复。审批贷款时,依照上述(五)至(九)款规定和有关业务要求,周全考虑各方风险因素,从严把握标准,公平合理核定贷款额和期限。

3.各承办贷款银行要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和受托承办贷款业务的要求,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签定贷款及抵(质)押合同,落实贷款抵押担保(保险),发放贷款,并做好贷款回(催)收及档案凭证资料保管等工作。

四、附则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二)之前,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其他未变的仍按原规定和要求执行。

 
copyright dedecms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