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须知

2009-12-01 00:00   来源:珠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下列条件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必备材料(原件)
1、 申请人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请持存折到开户行网点将当月资金余额打印出来)。


二、按不同使用方向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1.偿还购房贷款
A.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
B.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C.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扣款凭证(申请当月有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或“对账单”)。
(注:支取建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在珠海建行的住房按揭,不须审批,直接到建行指定网点办理“自动转帐”。)
2.购房
A. 职工应于购房3周年(36个月)内提出使用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B. a.购房合同(卖方为开发商)、交款凭证或房产证;b.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已交注明属二手房的契税凭证、过户回执。c.本款a、b项中“凭证”仅指专用发票。另:房产证上未注明购房年月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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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7项的使用申请需与上一次在银行提取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
3.借款购房但不是向商业银行借款的
A. 房地产权证。    B.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借款凭证。
4.自建房
A.市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的报建、开工许可资料。
5.翻建住房。
A.房产证。
B. 施工队提供拆除、重建房屋项目的翻建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C. 建设、规划部门当年的批准文件。
6.大修住房。
A. 房产证。
B. 施工队提供当年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项目的大修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C. 大修房龄原则上要满10年以上,同一房屋大修申请需间隔5 年以上。
7.租房
A.租赁合同。  B.本市户籍的提交当月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开具的无住房证明。 内容来自dedecms
C. a.房屋出租管理机关的登记凭证 b.上一季度私房出租的纳税凭证。
8.调离本市
A.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本市的迁移户口证明。
B.因工作调动办理公积金转移的,由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移证明。
9.退休、失业、外地户籍辞职返原籍
A. 凭相关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
10.出国定居
A.出国护照签证。 B.原籍派出所的户口现状证明或定居国外事馆(办)的定居证明。
11.死亡
A.死亡证。  B.遗产继承公证书。  C.继承人身份证。  D.继承人的银行存折。 织梦好,好织梦


三、其它注意事项:
1.房产证、贷款、租赁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的,另一方申请使用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夫妻关系需提交关系证明,其它关系需提交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不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海滨北路8号5楼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乘市内公汽到“公积金中心”站下)。
咨询电话:  资金管理科(2121286)  建行凤海办(213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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