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请问下岗后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谢谢~[支取业务]

2010-01-15 22:12   来源: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问题:你好!原单位“海南现代彩印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企业改制,从该日起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不再购买住房公积金现本人已下岗、生活困难,但距离退休年龄尚有长长几十年。请问:1、本人是否适用于《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第14条“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省政府批准37家改制企业)”的条件。如适用本条,需要提供何种资料证明;如果不适用,是否因为“海南现代彩印有限公司”不属于“(省政府批准37家改制企业)”名单之中呢?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名称、性质均发生改变,虽属同一主体但内在关系(国有变民营)和外在形式都发生了质的改变,实际上等于一个新企业的诞生,因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進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后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注销登记。按《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由于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发生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还应为其建立封存户,以保证改制单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及相应的转移或封存手续。按照《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否因为“海南现代彩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缘故呢?是否由于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手续不完整、不完全。而结果却是,企业未受罚责、如愿改制,难道让数百员工来承受公积金损失吗?现在,在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是否适用下列措施:在处罚手段上对违反《条例》的单位还规定了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手段: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进行罚款处理;二是法律手段: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企业单位及个人各占50%。个人缴纳的50%,如果也领取不出来的话,那么是基于什么法律法规永久冻结个人的资产。3、是否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之后,适用于《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第10条“退休”的条件。如果适用本条,需要提供何种资料证明;如果不适用,请问原因何在?谢谢百忙中帮忙解答![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2122:30:42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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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 xiandai:你好,现就你网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琼府办函[2000]50号)规定,我省国企改革中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并基本解决了住房问题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未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再就业后转移至新单位。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的资料: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③职工个人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单;④《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复印件。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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