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暂行)

2010-11-09 14:22   来源:郴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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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对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本文来自织梦
        第四条 职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有投诉、检举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市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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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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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领导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下达行政处罚通知或决定;
        (五)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中心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部)根据市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本文来自织梦
        (一)受理职工的来信、来访;
        (二)收集证据;
        (三)调查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
        (四)下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整改通知书》、《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通知书》、《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市中心行政执法部门统一下发);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联合执法检查;
        (七)配合、协助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本文来自织梦
        (九)市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中心应当建立一支职责明确、管理科学、权责一致、运作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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