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10-11-09 14:22   来源:郴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经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 附则: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一般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跨县(市、区)申请贷款的,应按程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 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且离购建、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间未超过两年; 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装修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8万元。 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九条  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单缴职工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证明; 5、购买一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管理中心信贷员应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6、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8、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9、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1、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2、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房价的30%以上(含30%); 5、所购期房为高层的、建筑工程进度最低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所购期房非高层的,建筑工作进度最低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7、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其中,贷款前一年内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8、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除工资以外的收入只作审核家庭收入的参考数据),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9、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②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③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④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⑤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 1、市本级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填写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所提供的资料原件、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核实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公积金贷款历史情况→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信贷调查人现场调查,重点调查借款申请人住房消费的真实性→个贷科长审查,重点审查信贷经办人和调查人的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分管领导审查,重点审查信贷经办人、信贷调查人、个贷科长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确定提交审贷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审贷会审批(15万元以内贷款不需提交审贷会,其他审批程序同上)。 2、县(市、区)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流程: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审查和现场调查的重点同上→管理部主任审查,重点审查信贷员的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现场调查是否按规定落实,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个贷科信贷员、科长审查,重点审查管理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查程序是否合格、审查意见是否全面准确→分管领导审查,审查重点同上→审贷会审批(15万元以下的贷款不需报个贷科、审贷会,其他审批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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