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09-03-27 00:00   来源:岳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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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发【2008】37号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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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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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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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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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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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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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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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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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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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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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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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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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第七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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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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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六)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应调查、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借款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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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批人对贷款金额、期限、抵押、还款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三)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转帐支票等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帐户或售房人帐户。
    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应自准予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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