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9-03-27 00:00   来源:岳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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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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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发【200836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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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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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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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织梦好,好织梦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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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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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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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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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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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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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dedecms.com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项。 织梦好,好织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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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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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个人银行储蓄存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新房的,提供两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购买二手房的要提供两年内的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维修基金存折、交易契税发票和相关交易过户手续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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