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指南

2009-03-27 00:00   来源:岳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审批对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苦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岳住委字(2008)03号)。 dedecms.com


二、审批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dedecms.com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注: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公积金支取手续费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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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时间:每周二、周四。 本文来自织梦


五、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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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
    1、申请提取的职工必须认真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存折、个人银行储蓄存折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职工夫妻双方同时或职工为配偶办理支取手续时,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注:本条的所有证明都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本文来自织梦


B、审批(注:本条的所有证明都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新住房的,必须提供近两年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或附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备案登记卡、销售发票和交付款凭据;购买自住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近两年的二手房交易合同、过户时所有票据、维修基金存折、交易契税发票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在非岳阳市区内的二手房,还需提供国土证)。且同一人的同一套住房除对冲还贷外只能支取一次,不能重复支取。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近两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国土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审批表)以及施工合同、付款证明。且同一人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不得重复支取。
    3、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10年以上的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大修证明,以及大修施工合同和付款证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4、离休、退休的,必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件或退休审批表。
    5、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劳动部门或市级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必须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三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必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等。
    8、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因工作调离本市者还需提供调令。
    9、职工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提供自然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以及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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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采取对冲还贷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处理方案》办理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末笔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票据、房产证、贷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鉴的还款证明和应抚育贷款本息证明。
    11、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0%-15%)必须提供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以及付款证明,职工可以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的比例部分。
    12、对购买、建造、翻修、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的,必须提供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凭证。
    13、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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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支取
    1、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提取(批审批中的第1、2、3、10、11、12项),提取时必须保留住房公积金帐户;个人销户提取(指审批中的第4、5、6、7、8、9、13项),可以全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本息金额。
    2、提前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支取将审批表、相关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以及个人银行储蓄存折交中心业务结算厅相关临柜会计办理实名转帐提取业务。支取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临柜会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因特殊原因,需他人代为办理业务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供支取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以及代办人的相关证件资料,且支取人的银行存折只能是使用过的旧工资存折。
    3、临柜会计根据审批意见审核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打印支取凭证交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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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付款
    1、办理单笔提取业务付款由出纳员根据职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开出转帐支票及进帐单。
    2、办理批量提取业务付款时,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支取相关证件和单位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由出纳员开出转帐支票及进帐单。
    3、办理还贷提取业务付款时,经办人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还贷帐户,由出纳员开出转帐支票及进帐单。
    4、支票及进帐单经复核员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凭支取凭证和身份证原件到复核柜台领取,再送存银行办理转帐,并要求经办人在支票右根上签署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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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说明
    1、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只有购买自住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提取额不得超过房贷款金额的本金余额。
    4、对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不是房产证上载明的共有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5、对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同一套住房的只能支取一次,不得重复支取。
    6、职工符合规定情况,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所有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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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业务办理时限:
     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理由。
     ②职工离休、退休、死亡的,在单位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工作调 动的,在事件发生后凭调动文书办理转移手续。
     ③办理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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