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2010-11-14 09:16   来源:通化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登记建户 
1、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前台业务窗口领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开户(资料变更)表》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资料变更)表》,填妥后,送交受托银行前台业务窗口审核(审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登记。
2、受托银行前台业务员依据单位送达经审核后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开户(资料变更)表》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资料变更)表》,为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单位办理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单》,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前台业务员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后20日内到受托银行建立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调整比例 
1、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下限,各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
2、我市目前职工个人最多不能高于20%,单位最多不能高于20%。单位提高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需提供如下资料:1)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2)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3)半年内的会计报表。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三、单位办理变更
职工调入或调出的,单位应自职工调入或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行前台业务窗口处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及转入,转出手续。
四、单位办理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单位办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消登记,并自办妥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业务窗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五、单位办理停缴﹑缓缴  
单位办理停缴、缓缴,需提供如下资料:1)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2)停缴或者缓缴的申请,3)经贸委批准关于停产半停产的文件。报中心归集科审核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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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办理以上业务须持单位财务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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