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业务介绍

2010-01-23 23:59   来源:鞍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鞍住委发〔2000〕4号)的规定,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要按照《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一、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如何办理住房补贴建户手续? 
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在新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集中存入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住房公积金建行铁东营业部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在建户时,单位财务需提供本单位介绍信、新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率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以新职工的基本工资为准。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为40%。 
    三、住房补贴是如何缴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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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补贴单位的财务每月划款前,需同营业部核定缴存金额。缴存金额如有变化,财务需填报“变更清册”,核定无误后,按月缴存。住房补贴缴存标准为新职工基本工资×40%。   
    四、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帐户金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去港、澳、台定居的; 
    (6)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的,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如何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 合并、分立、撤消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营业部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分别填写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中相应栏目,并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到营业部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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