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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3)

时间:2010-01-19 17:30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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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应在单位缓缴期前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后1个月内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批准期满,单位缴存仍有困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缓缴单位缴存部分的,所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须正常到受委托银行缴存;全部办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工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都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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