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2009-05-23 00:00   来源: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3.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 一月或七月进行调整。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1) 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公积金数额较大,且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2)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3)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提供资料 1. 《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2份。 2. 规定范围内缴存比例变更时,提供《汇缴(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3. 高于或低于规定缴存比例变更时,提供《比例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 4. 降低比例时,提供单位上一结算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式3份、最近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表决结果)。 5. 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的,不需填写各种表格,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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