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藏政发〔2001〕94号)

2001-09-25 09:25   来源:admin   分享到:

进行评估,重要质押物到有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发生的各种中介费用和契税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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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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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O年,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职工家庭(含双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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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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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1
  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http://www.gjj123.com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 +(本金一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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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管理中心对贷款的管理、催收、追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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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担保 http://www.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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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也可以用共有的房产或拥有产权并有经济收入的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以共有房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必须征得共有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以期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所在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待期房房产交付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管理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向管理中心提交抵押的房产应当未设置过抵押权。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仍需贷款的职工,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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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的,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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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贷款期限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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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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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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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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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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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09月24日 (地方法规) http://www.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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