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0-07-29 23:12   来源:丽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市直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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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织梦好,好织梦

1、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房价的70%;职工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房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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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房价50%的,应提供家庭首套住房证明;借款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低于房价50%的,不需提供首套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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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套数,应以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购房所在地的家庭住房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 织梦好,好织梦

4、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关于住房套数及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同时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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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七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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