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看到不少政策都可以按月领取住房公积金,如: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是每月领取的。最一当初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是在《物权法》制定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违《物权法》,高阶位的法优于低阶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否有违法行为?其侵占了个人的资产,因个人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什么还没有按月返回呢?再一是拉动经济促内销,把属于私人资本长期占领使其不能进行消费,有碍于经济发展,其行为和政策有否调整呢?
管理中心回复: 每个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所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也不尽相同。
目前,尚未接到有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管理中心是受委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管理住房公积金,不是侵占个人资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定用途的,解决的是住房问题,不能挪作他用。而且我们的住房公积金都在动态的缴存、提取、贷款使用中,不存在你所说的长期不能消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