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

2010-07-15 15:32   来源:衢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四)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或《房屋抵押价值评估单》;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一)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二)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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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四)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
  (一)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需增加售房单位一方,共四方)共同签订《衢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二)房屋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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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 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以下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或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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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还贷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四)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五)借款人须向受托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代扣住房贷款本息协议书,受托银行按协议书约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一)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 本文来自织梦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时间必须按月还贷12个月以上,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提取公积金还贷,贷后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24个月;
  2、借款人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得提取现金,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
  3、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经同意后,作为原贷款合同的附件。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三)借款人及配偶按规定享受的货币化分房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可申请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逾期还贷。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授权受托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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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在建楼盘,开发商(售房单位)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帐户等相关资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等管理,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及相关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权证的保管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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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婚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履行《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copyright dedecms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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