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

2009-11-11 00:00   来源:南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强对提取工作的审核把关。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异地购房提取、共同购房提取以及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提取的审核,防范骗取行为的发生,确保所提取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一)已开展异地购房(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审查其购建房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加强审批后的复查与稽核。同时,各管理中心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互助工作机制,协同做好职工省内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对2人(含2人)以上(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建立面谈制度,对申请人分别进行约谈调查并作好约谈记录。经约谈调查,确认其所购住房为自住的,允许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其贷款是否属于购房贷款,通过申报材料、购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网进行查询核实。管理中心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取申请人签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充公利用现有信息资源,提高甄别、防控手段与能力。 (一)管理中心及所辖管理部要建立与缴存单位、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办理银行以及本地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息沟通方式,多渠道核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二)管理中心及所辖管理部要充公利用设区市及县(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地方税务网查询系统及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上网查询、联网查询、定期拷贝比对核查等方式,查询、核实职工购房和购房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三)强化培训工作,提高甄别防控能力。管理中心要定期邀请税务机关、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银行等单位有关专家,对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印章、合同、发票、产权证真伪的甄别能力。    三、建立处理机制,加大对骗取行为、非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惩治力度。 (一)建立对骗取行为的处理机制。管理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没收职工提交的所有材料; 2、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监察机关; 3、对已违规提取的职工进行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向职工发出退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4、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职工以及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应及时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报当地工商及有关部门备案; 5、建立内部档案,对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6、及时将骗取事件处理情况向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告。 (二)对于已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骗取行为及金额将记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反映在其个人信用信息上。 (三)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当地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骗取行为作出处理。 (四)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对于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通过互联网、报刊、短信、街头广告发布住房公积金提现广告的,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收集,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电视、报刊进行披露曝光。 四、加强宣传与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 (一)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职工法律意识。管理中心要在提取、贷款等办事岗位上设置警示牌或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当地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短信群发等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明确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举报投诉,严控住房公积金骗取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要配备稽核人员对已提取的申报材料进行稽核,及时发现骗取行为。同时,定期组织人员对管理中心及所辖管理部的提取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对于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导致骗取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增设监控设备,做好事件取证工作。管理中心及其所辖管理部应在办事窗口配备录像、录音,并做好证据拷贝、保全工作。 五、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措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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