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9-06-23 00:00   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贯彻闽建金管〔2009〕4号文有关提取问题 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但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书面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附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注意查询提取人的个人信息,可先从公积金系统《个人账户查询》界面中输入提取人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提取人近几年来在不同单位的汇缴、提取的明细信息,以防在两年内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残疾证(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四)属于遭受台风、暴雨、泥石流、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事件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修建损毁房屋的费用。 (五)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应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二、关于经法院判决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一)关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割的,在查询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以下办理程序对双方公积金进行分割: 受益人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中心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分割数额划入受益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受益人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在管理中心封存户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将分割数额划入受益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待受益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来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将双方的公积金账户冻结(冻结期间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依据法院判决书按上述办理程序进行分割。 (二)关于法院判决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问题 在查询该职工尚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公积金账户冻结(冻结期间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其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偿还债务。若该职工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其公积金账户冻结,待该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管理中心可依据法院判决的金额,将该职工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偿还债务,如尚有余额,职工可以销户提取。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其他问题 (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动用双方父母的公积金抵交房款或偿还公积金贷款,但要提供关系证明。 (二)关于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1、未付清拆迁安置房应交补差款的,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安置房应交补差款; 2、已付清拆迁安置房应交补差款且从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拆迁安置房应交补差款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办理: ①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购房发票申请提取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拆迁补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或购房发票日期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②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以上①、②种情形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扣除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后的差额。 ③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申请提取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三)自建房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应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的工程预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预算书总金额。 (四)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注销其个人账户,但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在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可销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五)继承和赠予的房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通过析产继承的房屋,如有发生房屋买卖交易的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六)偿还泉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除提供《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实时贷款信息表。 四、各管理部经办人员在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对提取人提供的所有留存档案仔细核对,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由经办人员签字或加盖私章并注明核对日期。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doc

织梦好,好织梦

 2、泉州市职工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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